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修正規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 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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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員人事費
薪資: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約用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之「業務輔導員」第八級薪資標準補助;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增加證照加給每月4,000元;另地方政府得運用自有經費規劃優於本項專任人員薪資標準及條件,如專業證照、學歷、偏鄉加給、績效獎勵津貼、偏鄉交通津貼等,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費(含法定雇主須提撥健保費及法定雇主因人事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撥:依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覈實列支。
年終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最高以每月補助薪資之一點五個月計發。
加班費:每人每月上限10小時核算全年度可加班之總時數為度,並得於當年度各月份調整支應。
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編列。
二、就業服務督導費
督導費:
採會議形式辦理者,外聘督導每次最多1人, 每人每次2,500元為上限,內聘督導每次1,250元,經費核銷應檢附督導議程、督導會議通知證明、會議紀錄(含簽到簿、時間及地點),督導時間每次至少2小時。
採教育訓練形式辦理者,每人每小時1,500元為上限,內聘督導每小時750元,經費核銷應檢附督導講授教材、督導會議通知證明(含時間及地點)及簽到簿,督導時間每次以3小時為上限。
補助次數每月至多2次,3年內新進之就業服務員不受此限。
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
督導費應為專人專用,內聘督導費與外聘督導費應擇一請領。
三、就業前準備服務費
團體或座談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12萬元。
講座鐘點費:2,000元/時。
團體領導者:2,000元/時。
團體協同領導者:1,000元/時。
個別職涯諮商/輔導費:職涯諮商應由具心理師證照者提供,2,000元/時,職涯輔導費1,600元/時,每一個案最高補助30小時。但經專案核可者,不受30小時之限制。
定向行動訓練費:800元/時。
個別化服務及訓練費:1,000元/時,每1個案最高45小時為限。但經專案核可者,不受45小時之限制。
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
餐費、場地費、場地布置費、撰稿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國內平安保險費、雜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覈實列支。
四、強化穩定就業輔導費
團體或座談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12萬元。
講座鐘點費:2,000元/時。
團體領導者:2,000元/時。
團體協同領導者:1,000元/時。
個別職涯諮商/輔導費:職涯諮商應由具心理師證照者提供,2,000元/時,職涯輔導費1,600元/時,每一個案最高補助30小時。但經專案核可者,不受30小時之限制。
定向行動訓練費:800元/時。
職務再設計費用:由就業服務員運用職務再設計小額補助,每案最高新臺幣2,000元。但經專案核可者,每案最高新臺幣3,000元。
個別化服務及訓練費:1,000元/時,每1個案最高45小時為限。但經專案核可者,不受45小時之限制。
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
餐費、場地費、場地布置費、撰稿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國內平安保險費、雜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覈實列支。
五、專案單位行政費
以專案單位項次一至項次四總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包含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
本項經費支用應排除本附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費用;但經分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覈實列支。
六、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補助範圍:
就業服務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個案研討、聯繫會報、成長團體、評鑑、獎勵、業務宣導及執行本試辦計畫相關行政費用。
可補助人事費用,聘請辦理本試辦計畫相關業務人員,支用於人事費用部分應於經費概算表中說明編列標準,並以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業務促進員」職級編列。
補助標準:
以分署核定本試辦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本項經費支用如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列經費編列項目,依該通案性標準覈實支列;如非屬通案性項目,依申請計畫內容及效益個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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